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9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948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貳拾壹萬玖仟陸佰肆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參萬貳仟捌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