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陳家淳
- 法定代理人連騰維
- 原告薈萃藝術工作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962號 原 告 薈萃藝術工作坊 法定代理人 連騰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原鑫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8,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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