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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9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
    李宜娟
  •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陳震聲

  •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973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能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美璋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第二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捌拾壹元,共計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貳佰捌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另本件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玖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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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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