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9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981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原告
-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震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俞欣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黃教能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㈠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86,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城邑公司)應返還KONICA MINOLTA/M-C253 彩色數位機1 臺、KONICA MINOLTA/M-C227 彩色影印機1 臺、KONICAMINOLTA/M-C220彩色數位機1 臺等語。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87,650 元(計算式:186,000 +101,650 ,參見本院卷第5 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78,82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計算之利息等語。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8,8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