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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9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郭力菁
  •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 原告
    陳麗美
  • 被告
    勇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987號原   告 陳麗美 林又崙 被   告 勇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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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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