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9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989號
- 原告
- 寶生高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謝觀賞
- 原告
- 張譽鏵
上列原告及被告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柒萬參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參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