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989號原 告 寶生高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觀賞 原 告 張譽鏵 上列原告及被告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柒萬參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參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