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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9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
    郭麗萍

  • 原告
    賈宜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991號原   告 賈宜霖 訴訟代理人 施南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81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是就給付工資部分74,617元,原告暫免徵收裁判費500元(即1,000元/2),故本件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10元(計算式:2,210元-500元 =1,7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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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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