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李宜娟
- 法定代理人劉晉誠
- 當事人即、英屬維京群島商中瑞國際健康事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久寬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訴字第24號上 訴人 即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中瑞國際健康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晉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寬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參仟捌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伍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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