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訴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黃耀興、凹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張立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訴字第31號 原 告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興 訴訟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 被 告 凹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業 訴訟代理人 許光承律師 段誠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9年3月31日宣示辯論終結,原定於109年5月14日宣判,茲查原告於109年4月14日提出原證物11被告未及對之表示意見,以及雙方對系爭租約第7 條、第12條第1項第8款、第2項、第17條等條文補充陳述意見, 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09年5月28日下午4時00分於第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