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訴字第38號
- 原告
- 津見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守中
- 訴訟代理人
- 吳啟玄律師
- 被告
- 張秋雲
- 訴訟代理人
- 張睿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詠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北訴字第3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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