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訴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津見坊股份有限公司、張守中、張秋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訴字第38號 原 告 津見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守中 訴訟代理人 吳啟玄律師 被 告 張秋雲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複代理人 鄭詠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