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訴字第4號
受 罰 人
- 即證人
- 張道堯
- 原告
- 可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仁可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峻賢律師
- 被告
- 統園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夏法
- 訴訟代理人
- 林敬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緯中律師
- 複代理人
- 古健琳律師
上列受罰人因原告與被告間因給付租金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道堯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處罰鍰新臺幣貳萬陸仟元,並拘提之。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下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民國107 年11月29日到場應訊,於107 年11月29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受罰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本院定108 年2 月21日下午2 時30分傳喚證人,於107 年12月5 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惟受罰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場。本院定108 年4 月16日下午4 時00分再度傳喚證人,於108 年3月7 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惟受罰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場。本院定108 年6 月6 日下午4 時00分再度傳喚證人到場應訊。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