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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重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詹駿鴻
  • 法定代理人
    陳君毅

  • 被告
    昇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重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昇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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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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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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