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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重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詹慶堂
  • 法定代理人
    林宇宏

  • 原告
    天時物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吳婉如即榮婉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重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天時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宇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婉如即榮婉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5,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7,87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民事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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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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