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1165號
- 原告
- 東利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倪翁
- 被告
- 璐熙國際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
- 被告
- 設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一樓
- 法定代理人
- 許淳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潔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六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