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1384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元光
- 訴訟代理人
- 林子源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承庭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萬貳仟零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北小字第1384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承庭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萬貳仟零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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