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小字第1660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原告
-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震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俞欣潔
- 被告
- 新陽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政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元為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為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計 1,000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