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1811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詹慶堂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同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被告
華通工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芮杉
被告
許永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2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