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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3561號

給付修繕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詹駿鴻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李慶興
訴訟代理人
張佑全
黃耀德
歐庭瑋
高銍汶
被 告
強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榮華
訴訟代理人
鐘宥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通知已於同年月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並不合法,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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