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3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黃珮如
- 當事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金儀股份有限公司、方訊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王勝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小字第3743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複 代理人 黃彰玲 被 告 方訊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勝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仟陸佰元為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仟伍佰陸拾伍元為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李易融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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