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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5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
    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
    殷武義

  • 當事人
    殷商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何訓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5337號原 告 殷商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武義 被 告 何訓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汐止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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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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