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消簡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葉藍鸚
- 當事人鍾東樺、吳燦鈞、方薇雅、紀雅明、陳淑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消簡字第14號 原 告 鍾東樺 吳燦鈞 方薇雅 紀雅明 陳淑女 訴訟代理人 謝春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850元,惟查,本件 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徵收裁判費,本件各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附表「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欄所示之金額,自行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4,850元(因 本院無從判斷各原告間係如何分擔已繳納之裁判費4,850元)後 如數向本院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林錫欽 附表: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 鍾東樺 73,032元 1,000元 2 吳燦鈞 86,044元 1,000元 3 方薇雅 107,450元 1,110元 4 紀雅明 107,450元 1,110元 5 陳淑女 68,415元 1,000元 合計 5,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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