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聲字第3號
- 聲請人
- 隆裕旅行社有限公司中港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忠
- 相對人
- 和信健康世界廣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伯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零柒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以107 年度北簡字第8633號及108 年9 月11日以108 年度簡上字第95號判決確定,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二項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第二審判決主文第一、三項諭知「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目 │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4,190元 │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 │ │為381,440 元,惟其僅就30萬元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