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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聲字第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聲字第3號

聲請人
隆裕旅行社有限公司中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忠
相對人
和信健康世界廣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伯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劉伯鑫」之記載,應更正為「劉伯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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