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0339號
- 原告
- 家家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靜榕
- 訴訟代理人
- 黃鼎鈞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粉絲達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零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北簡字第10339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粉絲達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零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