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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051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家淳

原 告
忠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顯松
訴訟代理人
李英正
被 告
富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壬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設於桃園市中壢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又本件票據付款地係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此有支票3紙在卷可憑,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13條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票據付款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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