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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1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
    文衍正
  • 法定代理人
    許智富

  • 原告
    李黃秀敏
  • 被告
    宏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1433號原 告 李黃秀敏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爵陽律師 被 告 宏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富 訴訟代理人 陳宜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四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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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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