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2288號
- 原告
- 李文昌
- 被告
- 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健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36 條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7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2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7 月31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經其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收費答詢表查詢足憑,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