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236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關於地方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 元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672元(計算式:127,672元-7,000元=120,6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