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3011號
- 上訴人
- 喬安娜服飾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福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喬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九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一一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