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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451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黃珮如

上訴人
即原告
尚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萬和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肆仟玖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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