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4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
    陳仁傑
  • 法定代理人
    尤秋梅

  • 當事人
    魯曼君留乃堂食品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4665號 原 告 魯曼君 被 告 留乃堂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秋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魯曼君聲請對被告留乃堂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差額新臺幣19,211元,此 項裁定業於同年月30日交與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宋德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