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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5087號

修復漏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聖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舜
訴訟代理人
郭亘宣
訴訟代理人
蔡青蓉
訴訟代理人
楊瑜婷
被告
陳美雲
被告
黃宗煒(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兼 訴 訟
代理人
黃滄榮(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黃佩玲(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黃慧文(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黃惠珍(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黃慧綺(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31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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