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5087號

修復漏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聖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舜
訴訟代理人
郭亘宣
訴訟代理人
蔡青蓉
訴訟代理人
楊瑜婷
被告
陳美雲
被告
黃宗煒(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兼 訴 訟
代理人
黃滄榮(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黃佩玲(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黃慧文(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黃惠珍(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黃慧綺(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追加被告 和平賞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繆富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追加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浦雲龍」之記載,應更正為「繆富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國113年4月26日所為裁定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