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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550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文衍正

原告
小振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信宏
訴訟代理人
郭文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是的創意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零捌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參拾壹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參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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