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5502號
- 原告
- 小振商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甘信宏
- 訴訟代理人
- 郭文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是的創意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零捌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參拾壹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參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