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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5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
    趙子榮

  • 當事人
    柏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550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柏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仁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晶紳文創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8萬7110元部分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18萬71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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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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