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55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柏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仁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晶紳文創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8萬7110元部分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18萬71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