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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5679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高盛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禮誠

原告因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本捷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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