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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6364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李宜娟

原 告
芙莉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 0巷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林嵩堉
訴訟代理人
張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緯建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柒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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