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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6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防火填塞設備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
    葉藍鸚
  • 法定代理人
    賀東光

  • 原告
    國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6443號 原 告 國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東光 訴訟代理人 林建昌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防火填塞設備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濠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濠贊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濠贊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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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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