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710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北大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怡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譽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138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3,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