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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775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文衍正

原告
吳嘉惠
訴訟代理人
許瑞榮律師
被告
巨宸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珊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律師
複代理人
陳興蓉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鳳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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