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7752號
- 上訴人
- 巨宸製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嘉惠間因本院一○九年度北簡字第一七七五二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零肆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北簡字第1775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嘉惠間因本院一○九年度北簡字第一七七五二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零肆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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