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8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郭美杏
- 當事人劉錦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8222號 原 告 劉錦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葡萄子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14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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