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0297號
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北簡字第20297號
- 原告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 訴訟代理人
- 楊曉芬
- 被告
- 辰華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星慧
- 被告
- 陸星慧
余旻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31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8,671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00000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109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99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88,67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事實:被告辰華機械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7月9日邀同被告陸星慧、被告余旻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借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