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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120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葉藍鸚

原 告
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輝東
訴訟代理人
吳裕文
楊文豪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展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佳展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97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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