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1651號
- 原告
- 億欣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 鼎
- 訴訟代理人
- 林冠佑律師
- 被告
- 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呂友欽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明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3項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93%,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而於判決理由已揭明依據法條為民事訴訟法第79條,前開顯然之誤算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