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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339號

給付代辦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339號

原告
正揚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至公
訴訟代理人
洪琳瑤

一、原告因給付代辦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銘節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佳銘節能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貳萬肆仟陸佰零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玖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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