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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531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葉藍鸚

上訴人
即被告佳思優整形醫美診所
法定代理人
黃仁吳
參加人
金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安鼎極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參加人為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亦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85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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