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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777號

返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777號

原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亦祥
訴訟代理人
樓峻廷
被告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約定條款第11條:「因本契約所生爭議,雙方同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條款(支付命令卷第13頁)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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