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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3678號

給付廣告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台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法勛
訴訟代理人
吳月琴

原告因給付廣告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偉廣告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

6299元,應繳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5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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