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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514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朋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儒
訴訟代理人
黃光立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壹拾玖萬肆仟零參拾元,應繳裁判費貳仟壹佰元,扣除

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陸佰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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