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5142號
- 原告
- 朋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儒
- 訴訟代理人
- 黃光立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壹拾玖萬肆仟零參拾元,應繳裁判費貳仟壹佰元,扣除
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陸佰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